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以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
《國務院關于取消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
【政策依據】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
【報送資料】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3份。
(2)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上述證件上的發證機關為非車輛登記注冊地的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時需提供車輛登記注冊地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3)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下列資料:
——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還應提供原完稅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及副本。
——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還應提供原完稅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4)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資料: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及副本。
——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5)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資料: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及副本。
——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車輛購置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納稅人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向開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原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申報資料信息,核實納稅人身份、核對報送資料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納稅人提供的申報資料復印件和退車發票、退車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以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由稅務機關留存,其他資料原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表一份返還納稅人,一份作為資料歸檔,一份作為稅收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4)車輛購置稅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可予退稅的,在受理退稅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稅款退庫的規定,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辦理退庫手續。
(5)不予退稅的,在受理退稅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納稅人。